诈骗彩信取走两万余元托运货物

2016-06-16

      价值2万余元的锁具从中山托运到了茂名,却因为一条诈骗彩信而被别人取走。去年7月,锁具厂经营者阿武把托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货款损失。托运公司则认为很冤枉,他们是根据通知放货的,造成损失的责任并不在托运公司。6月15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纠纷的生效判决。

      阿武是一名锁具商,在中山经营星星锁具厂。2015年5月29日,他打算把20箱包装完整的锁具从中山寄到茂名,他选择了阿明经营的货运部托运。这次托运的收件人是高某,收货方式是托运部自提,运费为200元。此外,这份货运单上注明了托运部应“等通知放货”。

      2015年6月1日,阿武的锁具运到了茂名。货运部的阿明手机里不久就收到一条彩信,该彩信上方是货运部出具给阿武锁厂的货物运单照片,下方载明“29号发茂名20件,锁,单号201XXXX,收货人,高某某,现在可以给货他了,货款已收到。同意人:星星”。

      阿明随即通知茂名站点放货。6月4日晚,阿武拿着托运单到阿明经营站点要求补盖章,“货物已经提走了,为什么要补盖章?”阿明问。但是,阿武称他并没有收到货款,也没有通知过货运部放货,而且收货人电话已几天都联系不上了。这时,双方才知道遭遇骗局了,随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7月8日,阿武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阿明的货运部连带赔偿货款2.4万元及利息损失。阿明则认为,他是收到了彩信发的托运单通知放货的。“如果星星锁厂被诈骗,阿武为什么不请求公安部门对诈骗人员进行追查,而是来找物流公司,却让真正的违法人员逍遥法外?”为此,阿明还向法庭提交了物流签收托运单照片及收货人视频截图等作为证据。

      市第二法院审理认为,星星锁厂认为货运部没有按照约定的“等通知放货”而擅自将货物交付给了收货人,从而造成了损失,那阿武先要证明高某某不履行合同造成了损害,而且这个损害和货运部的违约分不开。但星星锁厂称自己的货款无法收回只是单方说法,阿武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通过合法途径向高某某主张了权利,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犯,而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确认无法追回赃款。阿武直接就向货运部索赔,明显理据不足。近日,市第二法院驳回了阿武的诉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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