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赏鱼托运过程中死亡的责任谁来承担?

2016-06-16

      价值26500元的观赏鱼托运途中因缺氧死亡,两个月来,消费者四处索赔至今未果。记者7日从宝安区消委会了解到,航空公司以消费者未购买保险为由只同意按货品重量计费赔偿,而快递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只能给出最高2000多元的赔偿,该投诉目前仍在协调处理中。

      邮寄鱼儿缺氧死亡

      今年9月5日,王女士通过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航站一路的深圳市九洲物流有限公司快递两条皇冠黑白观赏鱼给兰州的朋友,鱼价值26500元,通过东方航空公司快递。按照快递流程,鱼应该在9月5日当天下午5时30分到达兰州,但直到当晚9时左右,王女士经不断追问才得知,飞机在西安经停,装载鱼的海鲜箱也被卸下。她当即要求对方尽快安排前往兰州的航班,但最终没能赶上排期。9月6日下午2时左右,飞机到达兰州,等候在机场的朋友随后发现,运来的两条观赏鱼已因缺氧死亡。

      事后,九洲物流协助王女士向东方航空公司提交了索赔函。经过沟通,东方航空公司认为王女士没有为运送的两条鱼购买保险,只能按照每公斤100元的价格赔偿。但王女士认为,飞机出现延误无法按时到达兰州,并没有主动告知,在西安卸货也没有经过她的同意,最终导致鱼在运送途中缺氧死亡,责任在东方航空公司,该公司理应全额赔偿其损失。她同时表示,办理快递手续时,对方也没有提醒其购买保险。在与东方航空上海总公司、深圳分公司、兰州分公司沟通未果的情况下,王女士最后将东方航空公司货运部投诉到了宝安区消委会。

      11月1日,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后,宝安区消委会当即展开调查。调解中,东方航空公司表示,根据相关民航法规规定,货物毁损按照重量进行赔偿,标准为每公斤100元。该公司作为承运人,只能按照这一标准承担责任。该公司同时指出,消费者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该购买声明价值附加费,这样如果有损失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快递公司责任难界定

      对于快递公司,根据国家相关快递行业法律法规规定,货物毁损的最高赔偿限额为运费的10倍。据了解,王女士托运两条观赏鱼时支付的运费约200多元,按照10倍的赔偿标准计算,也不过2000多元,与观赏鱼的实际价格相差甚远。宝安区消委会认为,作为快递方,有责任提醒消费者购买保险,履行告知义务。如果不告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如何认定快递公司是否告知,以及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活体鱼无法购买保险

      采访中,王女士告诉记者,以前她也曾托运过观赏鱼给外地朋友,均未出现过意外,当时她也提出过保价事宜,但被告知不能保价,所以此次也就没有再次提及。另一方面,像观赏鱼之类的宠物是否可以购买托运途中的意外险?王女士了解到的情况是,活体鱼根本不能购买保险。记者咨询多家保险公司后发现,不是每家保险公司都有宠物责任险,即便有,承保范围也通常以投保人的宠物伤人为主。

      采访中,太平洋保险中心区支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公司有宠物责任险,但承保范围不包括宠物运送途中发生的意外死亡;同时货运险的承保范围又不包括活物,“其他保险公司的情况应该大同小异,”记者随后又咨询了平安保险公司,该公司客服人员明确称,宠物、新鲜花朵等均不在该公司的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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