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协对国际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

2015-10-20

      1.参加国际货协各铁路间运送费用核收的原则

      (1)发送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或根据发送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2)到达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或根据到达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3)过境路的运送费用——按《统一货价》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2.国际货协参加路与非国际货协铁路间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

      (1)发送路和到达路的运送费用与1(1)、1(2)项相同。

      (2)过境路的运送费用,则按下列规定计收。

      参加国际货协并实行《统一货价》各过境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相反方向运送则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但办理转发送国家铁路的运送费用,可以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过境非国际货协铁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相反方向运送则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

      3.通过过境铁路港口站货物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

      从参加国际货协并实行《统一货价》的国家,通过另一个实行统一货价的过境铁路港口,向其他国家(不论这些国家是否参加统一货价)和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票据办理货物运送,只能办理至过境港口站为止或从这个站起开始办理。

      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发站至港口站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相反方向运送时,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在港口站所发生的杂费和其他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在这些港口车站向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核收。

      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按《统一货价》规定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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